李俊用直白的话制定的这几条律法,在书面上就不会这么写,比如族长贴身记事冷双儿用秀气的簪花小楷写给李氏刑部的公文就是这样写的:

    刑律·贼盗·略人略卖人良人略卖:一:设方略诱/略卖良人为奴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伤人绞、杀人斩;

    假乞养/过房转卖同罪;十岁以下儿童,虽和同亦同略诱法。

    二:和同相诱:和诱/和卖良人为奴婢,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者减一等,未卖各减一等。

    三:奴婢略卖:略卖/和诱他人奴婢,各减良人罪一等。

    四:亲属略卖:略卖子孙为奴婢杖八十;弟妹、侄等近亲属分等杖徒;和卖减一等,未卖再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五:窝主/买主/牙保责任:知情窝主、买主同罪;牙保减一等;追价入官;不知情不坐,追价还主。

    刑律·人命·采生折割人(拐卖+残害重刑条款)

    凡采生折割人(拐卖后残害以行乞等),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

    补充要点:

    被诱略良人、被卖卑幼不坐罪,均给亲完聚。

    未卖、和卖、亲属相卖、买卖他人奴婢等,均有减等量刑规则。

    这些用大白话说就是:拐卖良民的相关惩处:用计谋诱骗、劫持贩卖良民做奴婢的,判处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

    拐卖良民做自己妻妾、子孙的,判处杖打一百、服劳役三年;拐卖过程中致人受伤的处以绞刑,致人死亡的处以斩首;假借收养、过继名义转手倒卖的,按同罪论处;对于十岁以下的儿童,就算是经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也按照诱骗劫持的律法来定罪。

    双方合意诱骗贩卖的相关惩处:诱骗良民自愿卖身做奴婢的,判处杖打一百、服劳役三年;诱骗良民自愿做自己妻妾、子孙的,判处杖打九十、服劳役两年半;被诱骗的人罪责减轻一等,若拐卖行为未成功卖出,相关人员各自再减一等罪责。

    拐卖他人奴婢的相关惩处:劫持贩卖或者诱骗他人奴婢的,各自比照拐卖良民的罪责减轻一等论处。

    亲属间拐卖的相关惩处:劫持贩卖自己的子孙做奴婢的,判处杖打八十;拐卖弟妹、侄子等近亲属的,按亲属关系远近分等判处杖刑、劳役;双方合意贩卖的减一等罪责,未成功卖出的再减一等罪责;被贩卖的晚辈亲属不承担罪责,官府会帮其寻回亲属、团聚生活。

    窝主、买主、中介的相关责任:知晓拐卖内情还提供藏匿的窝主、收买被拐者的买主,按拐卖主犯同罪论处;充当中介的人罪责减轻一等;依法追缴的买卖钱款收归官府;对拐卖内情不知情的人不承担罪责,追缴的钱款返还给原主。

    凡是采取诱拐孩童、残害其身体(目的是用来乞讨等)的犯罪行为,主犯判处凌迟处死,其全部财产判给被害者家属;主犯的妻子、儿女以及同居的家人,就算对罪行不知情,也要一并流放二千里安置;参与犯罪的从犯,判处斩首。

    被诱略良人、被卖卑幼不坐罪,均给亲完聚。 被诱骗劫持的良民、被贩卖的晚辈亲属,都不承担罪责,官府都会帮助他们寻回亲属、团聚生活。

    补充要点:

    被诱骗劫持的良民、被贩卖的晚辈亲属,都不承担罪责,官府都会帮助他们寻回亲属、团聚生活。

    拐卖未成功卖出、双方合意贩卖、亲属间贩卖、买卖他人奴婢等情形,都有相应的减轻罪责的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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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律》婚姻相关条款集中在户律·婚姻篇,核心围绕婚约、嫁娶、离异、特殊婚姻限制与责任展开:

    一、婚约成立与悔婚规则(核心条款)

    原文: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輙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

    白话译文就是:男女订婚,需如实告知对方是否有残疾、年龄不符、庶出、过继或收养等情况,双方自愿写婚书、依礼嫁娶。

    女方收了婚书或有私约后反悔,打五十板;就算没婚书,收了聘礼反悔也一样。

    女方再许他人,没结婚的打七十板,已结婚的打八十板。后订婚男方知情同罪,彩礼充公;不知情不罚,追回彩礼还男方,女方归前夫;

    前夫不愿要,就加倍追彩礼给前夫,女方可跟后夫。男方悔婚处罚相同,不追彩礼。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罪的,不适用这条规定。

    二、嫁娶妄冒与违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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