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局的同志们来说这个案子是必须得做好的。

    做好的意思就是,程序上是绝对不能出问题的,最起码不能出现诸如讯问录像和笔录对不上的这些问题。

    所以从李悦被带进来开始询问,同步录像就开始了,保证程序上不会有任何的瑕疵,毕竟现在这个情况,谁也不知道后面会发生什么样的事。

    摄像头对着,一个男警察和一个女警察坐在了那里,李悦坐在冰冷的椅子上,不断地发抖。

    人这辈子都会有过很多第一次,只不过像是后悔椅上这种情况很多人估计一辈子都体会不到。

    李悦用自己的事实证明,这种感觉很不好,特别的不好,心在狂跳,脸色煞白。

    “姓名。”

    “李,李悦,我真的不是故意的啊,我就是……好怕啊,我真的好害怕,我不是故意想让他坐牢的,别问我了好吗?”

    女警察开口道:“问你什么你就回答什么,顺便我也告诉你,我们手中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你承认与否都没有关系。”

    “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听明白了没有?”

    “你如果能坦白,那说不定还能争取个缓刑,你要是一直负隅顽抗,那就不好说了,诬告陷害罪最高可是能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诬告陷害罪这个罪名其实很特殊,在我国古代的时候,对于诬告这个行为一般都是“反坐”的,这个基本上很多人都知道。

    什么叫“反坐”,就是你诬告对方会判什么,那你自己就会被判什么。

    而诬告反坐这个制度其实在1979年《刑法》中都有体现,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

    那就简单了,你诬陷别人强奸,这个强奸行为正常判你三年,那如果最后查明不是强奸,你就要被判三年。

    一直到1997年,我们修订了刑法,形成了现行的刑法,把诬告陷害作为了法定刑。

    为什么要这么改,很简单,因为“诬告反坐”这么一个规定不好操作,现在很多的罪名都是几年到几年,而且情节严重还会更多。

    那怎么弄,只要是诬告了,那就要按照诬告的这个罪名最高刑来判吗?

    还有,如果诬告了没有判怎么算?

    这样就会形成太多的“自由裁量”,所以后面改成了法定刑。

    言归正传,李悦在听到这句话之后顿时道:“我……我没错,我说了我不是故意的啊,为什么……”

    “年龄。”女警面无表情直接打断了李悦的话。

    公安机关的讯问民警那都是经验丰富的,所以李悦根本不可能扛住这种拉扯,几个回合之后就已经情绪崩溃了。

    那个椅子就是这么神奇,普通人坐上去真的扛不住,更不用说那些讯问技巧了。

    “我说,我都说,我当时被我男朋友,就是那个李金山发现了,我不想和他分手,没办法了,只能和他说乐资山强奸我。”

    “但是说了之后他就要报警,他说不能就这么算了,我那会也不敢反对,心里很慌,就报了警。”

    “后面就是立案,我不敢说,我真的不是故意的,他们有人说了,立案了就必须得有个结果,要是我瞎说,那是要追究责任的。”

    “所以后面我什么都不敢,他们问我那个伤痕是什么时候造成的,我就说是强奸时候发生的……”

    这里没有人教她,完全是无师自通的那种。

    李悦一五一十的把这些都说了出来,脚踏两条船的事被主要的男朋友发现了,不想分手,那只能选择牺牲另一个自认为的男朋友。

    为什么牺牲的是乐资山,因为乐资山家里没什么钱,不算是优质男友。

    那为什么要和乐资山勾搭呢,当然是因为乐先生有一些别的特长了,不然没必要勾搭到床上去。

    但就算再有特长没钱也白搭,所以可以和乐资山在床上勾搭,但绝对不能和他在一起,只是乐资山自认为两人是男女朋友而已。

    对于李金山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对方家里有钱,所以肯定不能分开。

    结果出乎了她的预料,调查过程中李金山发现了一些事,还是和她分了手。

    至于当时为什么没有出来举证,一来不知道那个伤痕就是关键证据,二来他又不认识乐资山,讨厌对方还来不及呢,又怎么会帮着作证。

    毕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乐资山算是绿了他的,只是对方自己不知道而已。

    而现在,周云让他作证,而且把伤痕的情况告诉了他,那他自然没有任何问题。

    李悦交代的很清楚,膝盖的伤就是之前自己磕的,当时的办案人员也没有仔细查看这个伤痕,反正她说是强奸时候受的伤,办案人员也就认了。

    听起来感觉特别离谱,但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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